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咨询电话 |
0919-8187689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9-3281605 |
实施机关 |
铜川市财政局 |
办理地点、时间 |
铜川市新区金谟东路1号 法定工作日 |
责任单位 |
铜川市财政监督监察局 |
办事对象 |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个人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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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有违法行为,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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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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