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咨询电话 |
0919-3281635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9-3281605 |
实施机关 |
铜川市财政局 |
办理地点、时间 |
铜川市新区金谟东路1号 法定工作日 |
责任单位 |
市会计事务管理局会计科 |
办事对象 |
个人 |
实施依据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3号)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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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监考或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考试舞弊的,应现场认定;事后复核人员在发现疑似舞弊的,应及时标记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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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3号)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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