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财政局

铜川市财政局

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处罚

日期:2017-10-31 12:00

来源:市财政局

【字体:

打印全文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咨询电话

0919-3281635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监督投诉电话

0919-3281605

实施机关

铜川市财政局

办理地点、时间

铜川市新区金谟东路1号 法定工作日

责任单位

市会计事务管理局会计科

办事对象

个人

 实施依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3号)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二)监督管理会计工作,查处会计违法行为;(三)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建立和实施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制度;(四)规范会计人员培训秩序,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检查登记继续教育情况;(五)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六)对会计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监考或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考试舞弊的,应现场认定;事后复核人员在发现疑似舞弊的,应及时标记锁定。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考试作弊认定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监考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监考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拍照取证的方法;确认舞弊事实后,应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记录,应要求当事人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签字,如当事人拒不签字,应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注明。考试结束后,应将考场情况报告单及相关证据移交考办.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
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
执行阶段责任: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违纪登记操作。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3号)


流程图



 

[编辑:办公室]
[审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