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财政局

铜川市财政局

索引号:  CZ-2017-00473 发布机构:  税政法规科
发布日期:  2017-11-14 17:01 文号:  铜财法〔2017〕17号 [有效]
关键字:  双随机 

关于印发《铜川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7-11-14 17:01

来源:赵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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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铜川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财政局

                  20171114

(此件主动公开)


铜川市财政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6〕2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财政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方式是: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抽查对象及执法检查人员,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原则:依法监管、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报送;公正、公开、高效、透明。

第四条 市财政局税政法规科负责协调统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其他业务科室和局属执法单位负责指导对口业务检查工作,并具体实施监管机构及人员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税政法规科按照权责清单,组织梳理市财政局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录入“双随机”系统,并对外公示。

第六条 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包括:1.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2.对《会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3.对财政票据的印制、使用和管理的检查;4.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5.重大项目稽查;6.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检查;7.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8.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等8项。

第七条 每年至少开展1轮抽查工作,检查方式为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形式。对于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问题的被抽检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次数、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其他业务科室和局属执法单位要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抽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市财政局税政法规科依据市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双随机”系统,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人员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每年年初,其他业务科室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抽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和执法扰民。

第十一条 执法单位按照检查要求,通过摇号的形式,从被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抽查对象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执法单位通过摇号的形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选不少于两名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前,业务科室或局属执法单位要组织执法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和抽查流程,确保“双随机”抽查取得实际效果。

第十四条 开展执法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要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抽查对象签字、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见证。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对单次检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抽查对象的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抽查对象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与反馈情况录入“双随机”系统。

第十九条 被抽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财政局或“双随机”抽查工作主管部门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被抽查对象,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各执法单位在随机抽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自行将随机抽查结果报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陕西网“陕西省双随机抽查信息公示”专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检查中发现不属于财政行政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的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每年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检查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检查方式方法,提高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

[编辑:法规科-王战]
[审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