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文件
财资〔2015〕44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
有关人民团体’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程中以及脱钩后国
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
产安全完整’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
部署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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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定’现对国有资产管理
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_、基本原则
(一)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业协
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为行业协会商会履行职能、促进发
展发挥了重要的物质保障作用。要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
脱钩过程中及脱钩后的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
整’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明晰资产权属关系·要
明晰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权属和产权关系’严格
执行有关法规制度·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原则’脱钩前行
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过渡期和
脱钩后继续使用°
(三)确保平稳过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行业协会商
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是确保脱钩过渡期机构正常运转的重要
保障’行业协会商会要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确保平稳过渡·财政
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
前提下’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促进其事业发展。
(四)分级分类管理’落实部门责任°财政部门是国有资产
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切
实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根
据实际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资产管理具体规定。
圆
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本部门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
会各项脱钩具体工作’根据行业协会商会实际情况’按照规定与
行业协会商会协商制定脱钩过渡期和脱钩后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
方案·
二、资产洁查和核实
(五)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有脱钩任务的行政
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
法》(财办〔2006〕52号)等相关规定’对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
协会商会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对债权
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认真盘点’进行账实核对’核实盘盈、盘
亏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债权债务’原则上继续由行业
协会商会承担。
(六)资产清查的范围应是全覆盖’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本级
以及下属企业(不含参股企业)、事业单位、协会等各级各类资
产’对参股企业应进行详细说明。
(七)行政机关应当抽调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人员’组
成专门工作机构’结合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做好相关业务培训等基础工作’
确保资产清查工作合规进行。
(/\)行政机关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产清查、专项
审计和相关工作·承担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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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执业能力°
(九)资产清查一般应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具体
方案实施的前一年度12月31日作为清查工作的基准日。
(十)资产清查完成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清查结果报送本级
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
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等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
资产核实结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三、明晰资产权属关系
(十一)明晰产权权属’原则上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所有权’’
的原则界定.
(十二)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行业协会商会的’其
净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
(十三)存在财政缴拨款关系》并且纳入财政预决算核算范
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其净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
(十四)不存在财政缴拨款关系的行业协会商会’在成立时
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个人共同设立的’并且
投入的资产权属关系明确’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可以按照事
先约定的比例划分产权;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依据现行法律法
规和原始文件材料无法判断产权归属的’暂按国有资产管理.
(十五)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
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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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管理
(十六)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行政
机关无偿提供给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过渡期内不改变
原来使用方式’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对由会费和服务性收
入形成的国有资产’仍然不改变其原来的使用方式’继续由行业
协会商会使用;对财政性拨款及其他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可以
采取有偿使用、分阶段收回、划归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业协会
商会清算注销时收回等多种方式进行管理’确保国家作为国有资
产所有者的权益·
(十七)行业协会商会代管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转
为行业协会商会下属企业的’参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企业国
有资产相关规定管理。
(十/\)行业协会商会代管事业单位划转到相关行政机关或
事业单位的’在资产清查和核实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经同级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无偿划转。
(十九)行业协会商会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式不变’
仍然按照相关企业国有资产规定管理·
(二十)依法注销的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按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收回·
(二十一)在脱钩过程中’涉及将资产划转出行政机关和事
业单位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机关事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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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批准·
(二十二)在脱钩过程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
估管理若千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执行。
(二十三)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新增的资产’按照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界定产权’规范使用和处置.对相关法律法规无法清
晰界定产权的新增资产’由有关部门结合试点情况通过进一步修
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二十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原则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
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
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监督行业协会商会完善国有
资产管理制度’力口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结合
过渡期管理需要’制定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国有资产管理
的有关制度°
(二十五)脱钩完成后’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资产管理’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按照《事业
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
〔2012〕242号)开展产权登记工作’逐步形成权属清晰、配置科
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运行高效、监督严格的行业协会商会
资产管理模式°
五、工作要求
(二十六)为防止脱钩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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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脱钩期间’除发放人员工资、正常工作经费等必要支出外’
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
借和处置·
(二十七)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依法依规有序开展行业协
会商会的脱钩工作’应当成立以行政机关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
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对脱钩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有
关审批事项’
格履行审批程
资产安全完整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的要求’严
序’做好脱钩过程中各项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
?
(二十八)行政机关要健全脱钩过程中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防止脱钩过程
转移国有资产
(国务院令第
(二十九
中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
? 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427号)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意见》所称行政机关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
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其他
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
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的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意见》
执行。
(三十)脱钩工作中’涉及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
清理腾退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各地可根据本《意见》要求’并结合当地实
际’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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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2015年9月22日印发
[编辑:办公室]
[审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