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财政局

铜川市财政局

铜川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库支付中退回与拒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09-24 00:00

来源:

【字体:

打印全文

铜财库〔20129

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现对市国库支付局(以下简称“市支付局”)在支付环节审核过程中退回与拒付事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退回事项是指市支付局在审核预算单位经济事项过程中,发现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等,需要预算单位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后再办理支付的事项。预算单位以下经济事项属于退回事项:

1、《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相关要素填写与原始发票、合同、协议等附件不一致。

2、财政直接支付发票等报销凭证未经主管财务领导和联签会审人员审核签字。

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未加盖单位印鉴,或加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一致。

4、《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填写用途与预算项目内容不一致。

5、向下属单位划拨款项,未提供拨款文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缴款项,未提供文件依据;向本单位基建账户划拨款项,未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6、未经批准违规挪项使用财政资金(挪项指预算单位支出在不同“类”级科目之间挪用)。

7、市级项目支出中的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包括建筑安装、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未提供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文件、票证、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申请表》或预算单位审核批准的《项目工程进度审批表》;预付工程款未提供预付款协议(工程合同或《工程进度表》);工程款未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未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8、办理购置固定资产资金支付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未提供铜川市政府采购审批单。

9、公务接待支出未提供原始发票、清单;会议费支出未提供会议通知、发票等。

10、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与职工个人利益关系密切的费用事项,其计算依据与我市现行政策不一致。

二、拒付事项是指市支付局在审核预算单位经济事项过程中,发现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或市委、市政府、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必须拒绝支付的事项。预算单位以下经济事项属于拒付事项:

1、原始发票大、小写金额不符,有涂改痕迹,无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章;合同、协议等原始单据明显有误的事项。

2、挤占、挪用特定专项资金。如国债资金、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防汛资金、扶贫资金等专项资金以及年初部门预算明确的特定专项资金。

3、向本单位其他实有资金账户(基建账户除外)划拨款项。

4、金额在《铜川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支出,未经政府集中采购。

5、未按规定应由财政、审计、中介机构实行投资评审的工程项目、服务支出。

1)按照《铜川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预决算财政投资评审的工程项目、服务支出。

(2)预算单位办理工程项目、服务支出付款时,工程、服务合同、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书、发票等附件不齐全。

三、对于退回与拒付事项,市支付局应填制《退票理由书》告知预算单位,拒付事项,应由市支付局领导审定。涉及系统退回支付申请的,市支付局应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上填写退回理由。

四、预算单位财务人员收到《退票理由书》或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退回的支付申请后,应及时告知本单位领导及经办人进行整改。对拒付事项,预算单位不得重新申请支付或变相申请支付。

附件:铜川市国库支付退票理由书.xls

[编辑:暂无]
[审核:暂无]